关于公开选聘上海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上海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经申请人上海西舸玛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沪011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华辰房地产)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沪0115破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审慎、严谨、高效地推进债务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将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华辰房地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现将公开选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华辰房地产成立于1997年12月17日,登记机关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30601572K,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西楼18层,法定代表人朱永兴。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除经纪),物业管理,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钢材、木材、花草苗木、管道管件、五金交电、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百货、文化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零售,停车收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工作内容审计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会计准则,对截至审计基准日债务人资产、负债、相关会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财产清册进行全面审计核查,对账内及账外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盘点,对可能出现的隐性债务进行充分核实与估算,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核查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对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复印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2)债务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关联公司往来款明细、申报债权真实性及准确性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财务审计事项;
(3)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是否存在从债务人获得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债务人是否与债务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4)核实债务人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的拖欠费用情况,编制职工薪酬支付明细表(基准日之前连续12个月),核实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
(5)审计基准日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无偿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财产波动或账务调整。审计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是否存在个别清偿或被银行划扣的款项;
(6)债务人经营过程、处置财产过程中无可追回的财产(如有无隐匿、转移财产、有无被侵占财产、有无虚构债务等);
(7)破产实务涉及的其他需要的审计工作。
2. 核查债务人资产清册,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处理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3. 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工作中涉及的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调查报告;
4. 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诉讼仲裁等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
5. 指派本次审计的工作人员就审计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如果有债权人书面提出问题或异议的,需书面回答;
6. 对管理人制定相关财产管理、处置等计划提供财务、税务顾问服务;
7. 案件终结时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8. 按照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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