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海州区解放东路29号11号楼1单元402室招租 | 项目编号 | 连交所委字2024(46-4)号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0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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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15,600.00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15 | |||||||||||||||||||||||||||||||||||||
评估机构 |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苏信估咨字(2024)连云港第0007号 | |||||||||||||||||||||||||||||||||||||
租金底价(元) | 15,600.0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连云港市机关物业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00468050417Q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房地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地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招租房地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关于同意市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国有不动产出租的批复 连事管资(2024)28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特别 | 1.本次招租标的面积为131.25平方米,首年租金底价为15,600.00元/年,成交价为首年租金,租期为3年,租金递增方式为固定不变。 2.本次标的仅用于住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用于高污染、高噪音、扰民、危险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不动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必须在接到通知7天内无条件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本次招租标的按交付时实际情况交付。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4.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招租标的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承租方在租赁中应缴纳的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本次招租标的租赁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卫生欠费均由出租方承担;租赁交付后产生的水、电、物业、卫生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7.承租方应充分了解招租标的现状。一旦成交,不得以标的现状影响工商、消防手续办理为由,要求解除、变更《不动产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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